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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大黄山周边生态修复(一、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4-01-09

马鞍山市两山绿色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马鞍山市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大黄山周边生态修复(一、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84公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07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马鞍山市水利局、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马鞍山市水利局、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联系人:周童 电话:0555-8367753

附件:1、关于马鞍山市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大黄山周边生态修复(一、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润和水审﹝2023﹞42号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马鞍山市﹝2024﹞第2号)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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