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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招标/资审公告]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环境监测招标公告

· 2024-08-1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环境监测已由河北省水利厅冀水审〔2024〕14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债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永定河上游洋河左岸一级支流清水河上,由东水库和西水库组成,总库容为11472万立方米,其中东水库5997万立方米,西水库5475万立方米,是以防洪为主,兼顾张家口市供水和农业灌溉的II等水利枢纽工程。拦河坝均采用土质心墙分区坝,其中东库坝顶高程1004.2m,坝顶总长593m,最大坝高59.2m;西库坝顶高程952.5m,坝顶总长785m,最大坝高43.5m。东水库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排沙洞和放水管等组成,河床布置拦河坝,溢洪道紧邻拦河坝右坝头,泄洪排沙洞和放水管布置于河道左岸山体内;西水库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排沙洞和放水管等组成,河床布置拦河坝,左岸布置开敞式溢洪递,左岸山体内布置泄洪排沙洞和放水管。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主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0年一遇;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项目名称:张家口市乌拉哈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环境监测;建设地点:张家口市崇礼区;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及环境监测工作并配合完成验收为止;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依据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项目采取评定分离方式进行定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采用票决法。

2.2招标范围:(1)水保监测主要包括:主要采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调查监测、巡查监测和收集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的水土保持监测,详细调查和实际测量各监测分区的地形地貌状况、植被状况、工程进度情况及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等。依照国家水土保持验收最新要求和需要提交监测成果报告,配合开展水土保持相关的验收工作。(2)环保监测主要包括: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完成施工期和竣工验收前的环境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水质、环境空气、噪声、土壤、生态监测等),提交检测报告,依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最新要求和需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验收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水保监测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监测能力;环境监测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项目包含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等)
3.1.2财务要求:须提供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2024年8月1日以后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3.1.3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文件无需提供,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3.1.4其他要求:(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2023年11月1日以后任意连续6个月);(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被否决。特别说明:本项目实行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本项目技术方案部分采取暗标,即技术方案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详细内容请下载招标文件查看。
3.1.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否则按无效处理,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4)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7)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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